(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潘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潘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0388-1。负责人雷成亮,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强。被告潘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告潘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晓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泰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