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1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同秀与张广林、陈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秀,张广林,陈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1074-2号原告:孙同秀。被告:张广林。被告:陈婷,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紫馨园小区31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审理原告孙同秀诉被告张广林、被告陈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诉讼保全费314元,由原告孙同秀负担。审 判 长 安国涛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