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祁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4号原告祁敏。委托代理人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63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某、钱某,被告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敏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