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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与罗丹、操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罗丹,操立军,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90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负责人:赵兴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波、谢安宁,员工。被告:罗丹。被告:操立军。被告: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科技新城华光大街特1号。法定代表人:丁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诉被告罗丹、操立军、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丹、操立军、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罗丹、操立军、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