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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卢惠英与卢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惠英,卢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53号原告:卢惠英。被告:卢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惠英与被告卢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惠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卢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