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许正佳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蔡两传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0号罪犯许蔡两传,又名许致名,2003年7月更名为许正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正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许正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许正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1月10日、2012年6月20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040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27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许正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正佳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8次,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10月、2014年7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12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6分,其中于2014年6月11日因打架一次性被扣3分。罪犯许正佳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正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该犯已年满65周岁,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正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