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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万某甲,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徐某,女,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万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唐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某甲及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甲诉称:原、被告相识数即于××××年××月××日在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万某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后因原告工作需要常年在外地工作,双方感情渐渐殆尽。2007年双方正式分居,期间原告为照顾女儿回到合肥工作,父女二人一起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就离婚协议多次协商未果,维持分居状态至今。原告万某甲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万某乙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用依法分担。被告徐某辩称: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万某甲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三、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被告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约2003、2004年在苏州打工厂家的地址和电话,原告从该厂偷偷走了,从厂里偷走药的配方,证明原告一直有偷的习惯,所以在2009年把女儿从我身边偷走;二、网上下载合肥丰瑞隆生物科技公司的基本信息及原告名片一张,证明原告是该公司老板,公司从2006年经营至今,从而证明原告自办厂当老板就变心了。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三份证据均无异议。对于证据,原告认为证据一被告称原告偷配方纯属胡说,小孩不是自己偷走,与证据一不相关;证据二证明目的有误,工厂是2006年同弟弟合办的,自己是法人,从2011年经营不善。公司亏损,自2014年10月外出打工,因公司未注销,回来时就帮别人贴牌做一些货;当老板与是否变心也无关系。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证明效力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万某乙。本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无感情破裂的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双方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书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