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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涛与湖北金山磷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湖北金山磷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湖北金山磷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涛与湖北金山磷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需计算社会保险额度,申请执行人王涛于2015年2月13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