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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廖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专文化,原系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住涟源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原系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寮步镇富竹山站点员工。2012年12月开始,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多次向一名男子购买伪造的面值34元的高速公路发票,再利用接送快递员报销高速路费的职务便利,用伪造的发票向公司报销牟利。廖某某先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一小段后,下高速转行普通道路,报销时则用伪造的发票报销全程高速的费用。至同年9月初,廖某某共使用841张伪造的发票,向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报销28704元,从中共侵占公司约13000元。同年9月12日,廖某某被查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廖某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28819元,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该事实有退款转账凭证、谅解书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案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购买数百张假发票报销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作案时间长,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家属积极代其退赔公司损失,得到了谅解,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又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占芳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