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任宜萍与肥西实验高级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宜萍,肥西实验高级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850号原告任宜萍,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邓中新,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肥西实验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张明伦,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源,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宜萍与被告肥西实验高级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同意案外协商解决,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