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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与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5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工业小区。代表人:梅志良,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法定代表人:董占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诉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40元,减半收取计387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