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发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发梅,个体经营者。2012年12月3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伍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发梅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发梅及其辩护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发梅租用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17号房屋经营“老崔平价餐馆”,因本市东大大道改造,其餐馆没有生意。在2014年7月,李发梅将该餐馆楼上的一套住房租赁下来,以餐馆为幌子,容留女服务员在该住房处卖淫。至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李发梅容留覃某(女,16岁)、王某(女,27岁)、杨某(女,18岁)卖淫,所得嫖资按三、七分成,即李发梅分三成,卖淫女分七成。2014年9月26日20时许,覃某、王某正与熊某、冯某嫖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将被告人李发梅抓获。同时查明,2012年12月,本院以(2012)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发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实缴)。被告人李发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发梅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发梅为生活所迫犯罪,时间较短,其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较轻,请求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发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证人杨某、王某、覃某、冯某、熊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4、公安机关对覃某、熊某、王某、冯某行政处罚决定书;5、被告人李发梅的供述;6、现场照片;7、李发梅前科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梅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发梅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2)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李发梅宣告缓刑的部分,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发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发梅的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文审 判 员 谭必荣人民陪审员 孙雅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