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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251号原告连云港市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D7号。法定代表人龚本业,总经理。被告徐岗。原告连云港市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玉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