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祥中与李用祥、糜士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中,李用祥,糜士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中,居民。被执行人李用祥,居民。被执行人糜士同,居民。申请执行人孟祥中与被告李用祥、糜士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2807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车辆暂未扣押到位,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