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先祥与天长市和平加油站、瞿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先祥,天长市和平加油站,瞿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9号原告:王先祥,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天长市和平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葛义鹏,该公司经理。被告:瞿安利,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先祥诉被告天长市和平加油站、瞿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先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王先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祥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