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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齐峰等与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守珍,齐峰,齐守成,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守珍,女,1930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绍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峰,男,1946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洪田(齐峰之妻),1949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绍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齐守成,男,1934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候正,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闫瑞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怀军,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上诉人齐守珍、齐峰、齐守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