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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虎与周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周德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刘虎,男,汉族。被告:周德会,男,汉族。原告刘虎与被告周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丽玲于2015年2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德理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虎诉称:原、被告系工友关系,被告周德会多次向原告刘虎借款,并于2012年11月22日汇总向原告刘虎出具46000元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原告具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周德会借款46000元。被告周德会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周德会多次向原告刘虎借款,并于2012年11月22日汇总向原告刘虎出具46000元借条,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原告具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上述事实有2012年11月22日被告周德会的借条原件、出庭证人李某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某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德会向原告刘虎借款46000元,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德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虎借款本金4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刘虎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