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重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兴安事业印染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兴安事业印染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昌邑市柳疃镇闫家庵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23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兴安事业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政,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镇闫家庵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兴安事业印染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昌邑市柳疃镇闫家庵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潍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