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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庆云建材厂与唐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庆云建材厂,唐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庆云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卫林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77849211-4。投资人刘庆云。委托代理人刘英吉,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唐国伟,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庆云建材厂与被告唐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庆云建材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国伟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庆云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86元,应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庆云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青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