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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诉被告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平,金新祥,余宗和,傅朝祥,周小虎,金绍华,金新明,汪根水,汪勇,金新吾,倪翠凤,何忠发,屠吉林,徐新祝,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汪国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金新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余宗和,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傅朝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周小虎,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金绍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金新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汪根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汪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金新吾,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倪翠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何忠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屠吉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徐新祝,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诉讼代表人:汪国平,余宗和。以上十四个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马宁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诉被告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3元,减半收取3101.5元,由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负担。审 判 员  胡周平人民陪审员  凤 醒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俊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