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文明与武汉鑫祥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明,武汉鑫祥货物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黄文明。委托代理人侯华晴,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鑫祥货物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纲。委托代理人曾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明与被告武汉鑫祥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蜀军审 判 员 殷 璇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