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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