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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武汉明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钱俊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明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钱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86-1号申请人:武汉明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挺锋。委托代理人:童春曦。被申请人:钱俊杰。根据申请人武汉明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了(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钱俊杰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申请人武汉明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钱俊杰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明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武汉明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二、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不予送达和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田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