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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雷法龙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邓红飞与符贤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飞,符贤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龙民初字第91号原告邓红飞。被告符贤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飞诉被告符贤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连英以经双方在庭外协商处理,被告符贤进已还清拖欠的借款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红飞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邓红飞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邓红飞负担。审 判 长  唐瑞睿代理审判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陈堪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月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