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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曹树山与东营区盐务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山,东营区盐务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曹树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XX村。被告东营区盐务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号。代表人燕钦学,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树山与被告东营区盐务局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