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曹树山与东营区盐务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山,东营区盐务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曹树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XX村。被告东营区盐务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号。代表人燕钦学,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树山与被告东营区盐务局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