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蔺金良与邵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金良,邵永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61号原告蔺金良,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邵永泽,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金良与被告邵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蔺金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