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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冀恩全请求撤销北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恩全,北票市公安局,李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北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冀恩全,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北票市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孟庆博,北票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刘洋,北票市公安局。第三人李敬文,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原告冀恩全请求撤销被告北票市公安局朝公(北)行罚决字[2014]第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冀恩全,被告北票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庆博、刘洋,第三人李敬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北票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朝公(北)行罚决字[2014]第333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冀恩全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此案。原告冀恩全诉称,2014年6月22日,我妹妹冀桂芹给我打电话,说去章吉营乡下甸村北台组看望妹妹纪桂芬。我和冀桂芹、冀楠、齐占生、樊玉华五人到纪桂芬家后,纪桂芬说邻居李敬文用镐头打她腿了。妹妹冀桂芹说去李敬文家看看,我和妹妹冀桂芹到李敬文家后,冀桂芹问李敬文为什么打妹妹纪桂芬,李敬文与冀桂芹争吵,我对冀桂芹说走,到院子里时李敬文拽冀桂芹不让走,李敬文就躺地上了,说打她了。章吉营乡派出所来后问一下情况就走了。到2014年11月4日章吉营乡派出所在没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下将我拘留五天,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章吉营乡派出所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本人。我与前妻董桂芹2011年已经离婚,不属于送达家属,为此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被告北票市公安局作出的朝公(北)行罚决字[2014]第33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2,000元。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证人董桂芹证言,证明原告冀恩全与董桂芹已于2011年离婚。2、证人王玉环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只有原告冀恩全和冀桂芹进去李敬文家,其他人没进李敬文家。3、证人冀桂芹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只有冀桂芹和原告冀恩全去李敬文家,其他人没进去,也没有打李敬文,李敬文在推冀桂芹时摔倒。4、住院患者清单,证明李敬文用的是营养药,没有用消炎药和治疗伤情的药。5、李敬文起诉状,证明民事起诉状中的内容与行政答辩状中的内容不一致,无法证明原告冀恩全打李敬文。5、离婚证,证明原告冀恩全与董桂芹于2011年4月22日离婚。6、证明信,证明纪桂芬与冀桂芬是同一人,与冀恩全是兄妹。被告北票市公安局辩称,北票市公安局在决定对冀恩全行政拘留后,派出所民警及时和冀恩全联系,冀恩全接到电话后,见是派出所民警打的当时挂断,在打无人接听。派出所民警、司法所长赶到冀恩全家,冀恩全不在家,其妻子董桂芹接待了民警,民警将处罚决定书交到董桂芹手中,让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董桂芹拒绝签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也可以交给成年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2014年7月18日第一次对冀恩全询问时其提供家庭成员妻子董桂芹。儿子冀楠提供其母亲董桂芹、父亲冀恩全。人口信息表记载冀恩全、董桂芹婚姻状况已婚,另外在整个案件办理中他没有向公安机关说明他已离婚。综上所述,以上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勘验笔录、物证照片,证明现场情况。2、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敬文头部软组织挫伤、左侧腰背部外伤。3、李敬文询问笔录,证明李敬文家中进来五个人,冀恩全与李敬文发生争吵,冀桂芹拉李敬文,冀恩全将李敬文踹倒。4、冀恩全询问笔录,证明其与妹妹冀桂芹到李敬文家中问李敬文打纪桂芬的事,双方发生争吵后二人要走,李敬文拽冀桂芹不让走,没有人打李敬文。5、崔秀珍询问笔录,证明在前屋拐角处看见李敬文在地上躺着,冀恩全用脚踹李敬文后背。6、王云婷询问笔录,证明冀恩全进屋问李敬文是否打其妹妹了,二人发生争吵,冀恩全扒拉李敬文又拽胳膊,双方发生厮扯,王云婷报案。冀恩全踹李敬文,冀桂芹拽李敬文,在下台阶时冀恩全把李敬文踹倒又拽起来,拽到院中间拥倒,六个人就走了。7、王云霞询问笔录,证明家里来了五个人,冀恩全问李敬文是否打其妹妹了,李敬文说没打,冀恩全拽李敬文衣服和胳膊,李敬文让王云婷打电话报警,李敬文与冀恩全、冀桂芹厮扒,二人将李敬文拽出屋冀恩全用脚踹李敬文后腰和肚子,在门口台阶把李敬文踹倒,将李敬文拽到院子中间拥倒,李敬文再没起来,几个人就走了。8、王玉民询问笔录,证明冀恩全在东屋踹李敬文,三个女的拽李敬文往屋外走在台阶上用脚踹李敬文,李敬文与那几个人厮扯,不让走,后来李敬文就倒地上了。当时来了五个人,二个男的三个女的。9、王玉环询问笔录,证明冀恩全五个人来到他家看其媳妇纪桂芬,纪桂芬说前几天李敬文打她了,冀恩全和冀桂芹五个人去王殿勇家(李敬文丈夫)。后来王玉环也去了,王玉环走到王殿勇家门口时,看见他们五个人和李敬文吵吵着从屋里出来,王玉民也从后院过来了,走到院中间时李敬文抱住冀桂芹右大腿并躺在地上。冀楠把冀桂芹拽出来就都回家了。没看见冀恩全、冀桂芹厮打李敬文。10、纪桂芬询问笔录,证明大哥冀恩全、二姐冀桂芹、侄子冀楠、冀恩全两个朋友到家里来。纪桂芬说前几天李敬文用镐头打她了,他们就去找李敬文了,纪桂芬没去。11、齐占生询问笔录,证明齐占生和媳妇樊玉华、冀恩全、冀楠、冀恩全二妹子五人去冀恩全章吉营乡下甸村老妹子家,到后纪桂芬说前几天李敬文打她了,然后冀恩全和冀桂芹去李敬文家。冀楠、齐占生和媳妇樊玉华三人也去了,冀恩全和他二妹子去李敬文家了,齐占生、樊玉华、冀楠三人在纪桂芬家大门口站着说话,后来齐占生回纪桂芬家喝水了,过一会儿冀恩全和冀桂芹就回来了。不知道冀恩全、冀桂芹在李敬文家是不是发生厮打。12、樊玉华询问笔录,证明樊玉华丈夫给其打电话说出去玩,到地方进屋后,纪桂芬说邻居打她了,冀恩全和冀桂芹出去,说是问问邻居咋回事,不一会儿二人就回来了。樊玉华和丈夫齐占生一直在屋呆着,冀楠没出大门。13、冀楠询问笔录,证明冀楠、父亲冀恩全、二姑冀桂芹、齐占生两口子到王玉环家(王玉环系纪桂芬丈夫),纪桂芬说李敬文把她腿打了。冀恩全和冀桂芹去李敬文家问咋回事。冀楠和齐占生两口子在王玉环家大门口,三、五分钟后看见冀恩全和冀桂芹出来走到李敬文家院里,李敬文拽着冀桂芹不让走。冀楠走到李敬文家门外叫冀桂芹让她赶紧出来,冀桂芹挣脱下就出来了,大家就进纪桂芬家里了。14、李敬文住院病案,证明李敬文伤情。15、送达证,证明2014年8月2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冀恩全妻子董桂芹拒签。16、北票市公安局朝公(北)行罚决字[2014]第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给予冀恩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11月4日冀恩全拒签。17、公安机关信息网冀恩全信息,证明冀恩全已婚,户口登记信息家庭成员冀楠、董桂芹、冀恩全、胡俊青。18、公安行政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证明2014年7月21日北票市章吉营乡公安派出所向北票市公安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六十日,北票市公安局于当日审批。19、李敬文调查笔录,证明已向被侵害人李敬文告知因冀桂芹无法找到,不能如期结案。第三人李敬文述称,冀恩全于2014年6月22日午后,带着五人不知为什么闯进我家,进屋问我打没打他妹妹,我说没有,他说打没打今天就打死你。他一脚踹在我的腹部,把我踹到我家的西屋门口,这时我家屋进来四个人,二男二女,一个女的上来就把我双手拉住,让我一点反搏的能力都没有,然后冀恩全就连着踹我,我让我的俩个女儿报警,孩子都吓的大哭大喊,然后他们往外拉我,冀恩全一直不停的踹我,致使他将我踹倒摔晕了,啥也不知道了。北票市公安局对他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出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书、李敬文住院病案,上述证据原告认为是假的,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出示李敬文询问笔录,对此笔录内容原告予以否认,此询问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出示冀恩全询问笔录,原告认为笔录中写冀恩全妻子董桂芹有误,当时原告说的是前妻而不是妻子,此笔录已经原告核对后签字确认;第三人对此笔录内容予以否认,此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出示崔秀珍询问笔录,原告认为当时崔秀珍不在场,只有李敬文两个女儿在场,此询问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出示王云婷询问笔录、王云霞询问笔录、王玉民询问笔录,原告认为王云婷、王云霞、王玉民是李敬文亲人,上述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询问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后予以确认。被告出示王玉环询问笔录,原告称齐占生与樊玉华没有去李敬文家,此询问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出示纪桂芬询问笔录,原告认为纪桂芬是精神病、二级残废,不能对其进行询问,此询问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出示齐占生询问笔录、樊玉华询问笔录、冀楠询问笔录,原告没有异议;第三人认为当时齐占生、樊玉华、冀楠都在场,上述询问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出示送达证,原告认为送达给前妻董桂芹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公安机关询问冀恩全及冀楠时二人称家庭成员有妻子董桂芹,母亲董桂芹,并经二人签字确认。被告出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4日向其送达时未给其复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出示公安机关信息网冀恩全信息、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李敬文调查笔录,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出示证人董桂芹证言,被告认为在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期间并未说明董桂芹是其前妻,有冀恩全询问笔录、冀楠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信息网冀恩全信息予以证明。经查,原告冀恩全已于2011年4月22日离婚,并有离婚证予以证明。原告出示证人王玉环证言,被告认为证人王玉环所述与公安机关对其询问笔录内容不一致,而且事隔时间较长,此询问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后予以确认。原告出示证人冀桂芹证言,被告认为证人所述派出所出警时冀桂芹在屋里不属实,当时冀桂芹是在大街上,此询问笔录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后予以确认。原告出示李敬文住院患者清单、李敬文起诉状、冀恩全与董桂芹离婚证、北票市冠山管理区天缘社区证明信,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下午14时,冀恩全、冀桂芹、冀楠、齐占生、樊玉华五人到章吉营乡下甸村北台组冀恩全妹妹纪桂芬家中看看,在聊天过程中纪桂芬说,邻居李敬文前几天用镐头打她的腿了。冀恩全和冀桂芹说到李敬文家中问问情况。冀恩全、冀桂芹和冀楠、齐占生、樊玉华等五人先后进入李敬文家屋内。冀恩全进屋后问李敬文为什么打其妹妹纪桂芬,李敬文说没打,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李敬文让其女儿王云婷报警,冀恩全将李敬文从屋中拽到院中,冀桂芹拽李敬文胳膊,冀恩全用脚踹李敬文,致李敬文在院中倒地,后原告冀恩全等五人离开了李敬文家。北票市公安局章吉营乡公安派出所于2014年7月21日向第三人李敬文说明因冀桂芹未找到,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申请延长了办案期限。2014年8月21日北票市公安局章吉营乡公安派出所又向第三人李敬文说明因冀桂芹未找到,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第三人李敬文放弃对冀桂芹追究法律责任,北票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朝公(北)行罚决字[2014]第33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冀恩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4年8月26日送达董桂芹。2014年11月4日北票市公安局章吉营乡公安派出所向冀恩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了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当时原告冀恩全没有向被告北票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原告冀恩全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北票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北票市公安局对原告冀恩全殴打第三人李敬文的事实认定证据确凿。虽然被告北票市公安局没有查清董桂芹与原告冀恩全已经离婚便将对原告冀恩全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董桂芹,但这一行为并不影响对原告冀恩全行政处罚的成立。被告北票市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超期办理行政案件并无不当。被告北票市公安局对原告冀恩全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北票市公安局朝公(北)行罚决字[2014]第333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拘留5日赔偿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冀恩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冀恩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平人民陪审员  荚永华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