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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卢帮来与黄莹、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帮来,黄莹,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卢帮来,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庆市迎江区鸿运海鲜商行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莹,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卢帮来与被告黄莹、王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帮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莹、王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卢帮来诉称:2014年初,本人与黄莹开始业务往来,为黄莹供应干货食品。截至2014年8月27日,黄莹共欠货款86000元,黄莹于2014年8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由王为还款提供担保。因黄莹不付货款多次催款无效,遂诉请法院要求判令黄莹支付货款86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7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卢帮来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1、卢帮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2、黄莹、王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3、欠条,证明黄莹欠款86000元,黄莹每个月还款10000元至2015年5月份还清。黄莹、王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卢帮来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点,本院应予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卢帮来个体经营安庆市迎江区鸿运海鲜商行,与黄莹有干货食品的业务住来。2014年8月27日,黄莹向卢帮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写明:欠安庆市迎江区鸿运海鲜商行干货86000元,订于每月还款10000元,2015年5月还清所有货款。王作为担保人在此欠条上签了字。此后,黄莹货款未付。卢帮来索款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欠条证明了卢帮来向黄莹供应干货食品的事实。卢帮来与黄莹之间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黄莹收货后未及时按欠条上的约定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黄莹出具欠条后货款分文未付,黄莹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欠条上的付款约定,现卢帮来要求黄莹提前给付全部货款,理由正当,故卢帮来要求黄莹给付所欠全部货款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利息诉求不予支持。担保人王也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黄莹、王未到庭抗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帮来货款86000元;二、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黄莹负担,王连带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