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发根与叶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根,叶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李发根,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叶华,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根与被告叶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发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发根承担。审判员  蔡诗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