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星与青岛市平度利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青岛市平度利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张星。被执行人青岛市平度���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西端。法定代表人傅青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星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平度利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星申请执行4919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市平度利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