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春艳与李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艳,李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艳,女,1978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李亭,男,1964年4月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关于李春艳申请执行李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李亭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春艳于2015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亭应当给付李春艳赔偿款5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74.5元,合计:5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亭主动履行了赔款义务(已给付申请人司明波的经济损失57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