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绰号“老四”,无业,家住抚州市。1993年因犯故意伤害、流氓斗殴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5年2月3日被假释。2011年6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6月1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因多次传唤未到案被退回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变更强制措施,2012年11月28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伙同徐某、邹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瑶坪小学附近一民房内开设赌场,聘请陈某、周某、饶某、林某(四人均已判决)等人看守赌场维持秩序。开设赌场期间,胡某获利一万余元。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同案犯邹某、徐某、周某、饶某、林某、陈某的供述;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伙同徐某、邹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瑶坪小学附近的一间民房内开设赌场,并占有20%的股份。赌场按1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并聘请陈某、周某、饶某、林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决)等人看守赌场维持秩序。开设赌场期间,胡某获利一万余元。另查明,1994年4月29日,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5年2月3日,胡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05年2月3日至2007年12月28日。还查明,2011年6月13日胡某被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未到案被变更强制措施,2012年11月28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监视居住。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同案犯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4月份左右,邹某在瑶坪小学旁租楼房开赌场,叫她到赌场帮忙。她做了一个多月,六月初就没做了。她招呼赌博的人,把牌九分发好。赌楼有四个股东:邹某、刘某、老四、阿飞(饶路),刘某和饶路占40%,邹某和老四占60%。赌场按10%抽水,她得到了两千余元。2.同案犯邹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份左右,有人邀她开赌场,赌场在瑶坪村小学旁边一家私房楼下,股东有她、刘某、饶路(阿飞)、胡某(胡老四)、徐某(龅牙),并请了一伙小青年看场子,五个人各占20%的股份。2009年12月份左右,赌场被公安局机关查获。之后又断断续续开,直到2010年6月初。看场子的人是刘某和饶路手下的人,有胥文俊、花花、阿龙等人。赌场不管输赢都收10%的斗钱。赌场除了开支一天可以收到500余元,钱由徐某和胡某管,她分到10000元左右。3.同案犯周某的供述证实:他2009年年底去瑶坪赌场,每天拿50元,是胡某叫去的。赌场在瑶坪小学附近的民房,赌场股东有胡某、邹某、龅牙、阿飞。4.同案犯饶某的供述证实:瑶坪赌场是2009年10月份左右开的,在瑶坪小学附近的民房。赌场上有周某、陈某、林某等人。胡某有股份。他们用骨牌赌博,骨牌是赌场提供的,不管输赢赌场都从中抽取10%的水钱。5.同案犯林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3、4月的时候他去瑶坪赌场,每天得50元钱。赌场在瑶坪小学附近的民房,邹西占60%的股份,刘某和饶路占40%的股份。骨牌是开赌场的人提供的,赌场从中抽取10%的水钱。他、钵子、花花、伟伟、明明、阿龙、北方以及一个不认识的青年看赌场。6.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实:刘某、“阿飞”、“龅牙”开赌场。7.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3月份初,刘某邀他在瑶坪开赌场把20%的股份给他,让他在赌场上买菜,维护赌场秩序。赌场在瑶坪小学对面巷子的一栋四层楼下面,赌场一直开到2010年6月3日。赌场的桌子、赌具都是刘某准备的。赌场总共五个人有股份,分别是他、刘某、徐某、邹某以及阿飞,各占20%的股份。他在赌场上买菜,维护赌场秩序,徐某安排赌场上的人员做事。刘某叫了陈某、花花、明明、伟伟、小胖子在赌场上计数和看场子,阿飞叫了林某、阿龙以及两个外地人。不管输赢赌场都按10%抽成。钱由徐某管,他没有钱用就会找徐某拿,在开赌场期间,他陆续拿过一万元左右。8.刑事判决书四份证实:①1994年4月29日,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②饶某、陈某犯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③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④邹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时,胡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0.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19日,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11.假释证明书存根证实:胡某因故意伤害、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假释考验期从2005年2月3日至2007年12月2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占有赌场股份,起积极作用,系主犯。同时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被告人胡某假释考验期满后,在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司法部门认为可对其实行非监禁刑。综合本案案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龚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