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8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琪斌与宁波市鄞州周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琪斌,宁波市鄞州周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804-2号原告:周琪斌,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719831022001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一村6组43号。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周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3号和邦大厦A座2303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鄞州区春园路368号西边二楼。法定代表人:柯昌周。委托代理人:徐元琼,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琪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周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甬鄞民初字第80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调解,原告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有的浙B×××××黑色奥迪的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周琪斌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周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黑色奥迪的查封及扣押。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