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昌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与咸永部、张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咸永部,张明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诸昌商初字第89号原告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琳,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永部。被告张明洁。原告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咸永部、张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咸永部、张明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3年开始多次购买原告饲料,截止到2014年3月份共欠原告饲料款59024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02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咸永部未应诉,未答辩。被告张明洁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咸永部、张明洁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11日登记离婚。自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2月份,二被告共计四十五次向原告购买貂饲料未支付款,价款共计59610元,二被告出具了四十五份欠条予以确认,其中,被告咸永部出具了22份欠条,被告张明洁出具了23份欠条。2014年8月25日,原告以二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四十五份欠条,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二被告共计欠原告59610元饲料款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应将欠款59610元及时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还款数额,原告主张59024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咸永部、张明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咸永部、张明洁共同偿还原告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欠款590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咸永部、张明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闫德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