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小林与被执行人王禹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林,王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武小林。被执行人王禹。申请执行人武小林与被执行人王禹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被告自2013年6月始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