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中民终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红亮、姜晶与泰州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陈红亮,姜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终字第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振兴路266号。法定代表人黄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洪顺(特别授权),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亮,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晶,女,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宇(特别授权),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州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晶、陈红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民初字第0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色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州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0元依法减半收取5790元,由上诉人泰州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