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纯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纯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75号罪犯王纯朝,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纯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泉刑终字第9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4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8月27日、2012年12月19日分别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689号、(2012)三刑执字第28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累计2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纯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纯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