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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飞菲与被告张文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飞菲,张文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唐飞菲,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先,女,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飞菲诉被告张文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庭审答辩,被告张文先以事故发生地属于南京市秦淮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原告同意被告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来看,本案事故发生地为雨花东路、雨花西路路口,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