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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非查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金行非查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查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妙学禹,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清,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开发区利达彩钢厂。负责人王文彦,职务厂长。本院受理甘肃省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申请人开发区利达彩钢厂作出的金质监罚告字(2014)第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金质监罚字(2014)第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开发区利达彩钢厂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甘肃省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开发区利达彩钢厂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甘肃省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审 判 长  孙荣涛代理审判员  韩晓芸代理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