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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有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有,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有。被执行人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立有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被上诉人王立有元及自199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15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