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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与林伟斌、翟雪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林伟斌,翟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负责人:潘康全,行长。委托代理人:蓝绍金、易嗣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伟斌,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翟雪莉,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伟斌、翟雪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xx元及诉讼费xx元,由被执行人于协议签订时支付原贷款合同所欠的本息,余款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按月支付;二、本案的诉讼费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应予支持,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