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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与朱小琴、高基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朱小琴,高基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654号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德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琴。被告高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朱小琴、高基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承担。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