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华平与周金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平,周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朱华平,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生。被告周金明,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生。原告朱华平诉被告周金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平撤回对被告周金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76元,由原告朱华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璇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