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诉被告周胜坤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周胜坤,徐州市东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王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艳、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坤,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峰、陈法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东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宜秀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周胜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赵 磊审判员 孙召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