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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伟超与周成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超,周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18号申请人李伟超,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申请人周成军,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李伟超与被申请人周成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成军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处、车牌号为蒙D****5号机动车一辆。保全金额为160000元。案外人李秀芬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锦山镇某小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成军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成军名下车牌号为蒙D****5号机动车一辆。三、查封案外人李秀芬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锦山镇某小区房屋一处。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