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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晓峰与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峰,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65号申请人:杨晓峰,男,1977年2月28日生。被申请人:仇龙,男,28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仇龙驾驶的豫E87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50000元及杨晓峰所有的豫EBY8**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仇龙驾驶的豫E870**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耿书章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