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梁建丰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梁建丰。委托代理人杨振钢、彭丽芝,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赵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梁建丰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建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梁建丰承担。审 判 长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