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平安与莫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份数:8份拟稿人:拟稿单位:松门法庭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56号原告:王平安。被告:莫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安与被告莫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莫黛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