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3号原告张某,宣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甲,无业。原告张某诉被告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照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娟萍、被告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男孩谷某乙(现就读于宣化财神庙街小学)。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还可以,可是自从2013年开始,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的感情日渐冷淡。2014年7月,双方又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没有回家。双方也曾多次商谈离婚事宜,但是实在无法沟通没有协商成。现在双方分居已无法正常生活、沟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谷某乙由我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谷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们不是因为家庭琐事,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外遇,2013年5月23日我去她单位找她,单位领导说她没上班,我们就发生了吵架,有了矛盾。我愿意抚养孩子,不要求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张某患有癫痫病,不适宜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张某、谷某甲于2000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谷某乙,现就读于宣化财神庙街小学。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2013年开始,双方发生矛盾。审理中张某坚持离婚,谷某甲亦表示同意离婚。谷某乙幼时在张某父母家中生活,现随张某仍在张某父母家中生活。关于个人财产,登记在谷某甲名下的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东草市街×号楼×单元×室房屋,系谷某甲于2002年购买。但装修房屋时张某的父母出资6000元购买了木质地板,并购买了东芝牌电视机、容声牌洗衣机、容声牌冰箱、三星牌空调各一台及1.5米床、1.8米床、写字台各一张,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东草市×号楼×号车库一间,张某主张系自己个人财产,谷某甲表示认可。关于双方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冀G×××××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张某称该车现价值4万元,可归自己所有并给付谷某甲折价款2万元,谷某甲亦表示认可。关于双方的共同债务,1、2014年9月27日,张某向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7号车库抵押贷款5万元。2、张某称共向自己父母张文明、沈桂英借款14.6万元未偿还,但谷某甲只认可12万元。3、2013年12月,谷某甲将张某妹妹张小飞的电动车丢失,尚欠赔偿款2000元。4、冀G×××××别克凯越轿车尚有贷款14700元未还。5、谷某甲向尚志强借款3万元未还。6、谷某甲、张某于2013年8月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宣化支行借款18万元,现尚欠161703.11元。7、张某称尚有三张信用卡被透支,但双方未提供证据证实具体的透支金额。8、张某称另向石小玲借款1万元,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张某的陈述、谷某甲的答辩,张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谷某甲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某诉请与谷某甲离婚,谷某甲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双方离婚。由于谷某乙由姥姥姥爷带大,现在仍随张某在其姥姥姥爷家中生活,为使谷某乙以后生活学习环境相对稳定,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谷某乙随张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谷某甲辩称张某患有癫痫病、不适宜抚养子女,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谷某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张某有协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谷某甲应当负担谷某乙必要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本院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教育费用支出和谷某甲的负担能力,酌定谷某甲每月支付谷某乙抚养费500元。如果以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另行商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关于个人财产,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东草市街×号楼×单元×室房屋,系谷某甲的个人财产,归谷某甲个人所有。张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木质地板及东芝牌电视机、容声牌洗衣机、容声牌冰箱、三星牌空调各一台及1.5米床、1.8米床、写字台各一张、7号车库一间,为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个人所有。但木质地板已形成房屋的附和物,本院酌定现值为4000元,谷某甲应向张某返还。关于共同财产,张某名下的冀G×××××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张某所有,张某应给付谷某甲折价款2万元。关于双方的共同债务1-6项共计378403.11元,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其中向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5万元、向张文明、沈桂英的借款12万元、欠张小飞电动车赔偿款2000元、冀G×××××别克凯越轿车贷款14700元,由张某偿还;向尚志强借款3万元、欠中国农业银行宣化支行贷款161703.11元,由谷某甲偿还。张某所称的信用卡透支、向石小玲借款1万元,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某与谷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谷某乙自2015年2月始由张某直接抚养,谷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2月始至谷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东草市街×号楼×单元×室房屋,归谷某甲个人所有,谷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某装修折价款4000元;四、东芝牌电视机、容声牌洗衣机、容声牌冰箱、三星牌空调各一台及1.5米床、1.8米床、写字台各一张、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东草市×号楼×号车库一间,归张某个人所有;五、冀G×××××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张某所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谷某甲折价款2万元;六、向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万元、向张文明、沈桂英的借款12万元、欠张小飞电动车赔偿款2000元、冀G×××××别克凯越轿车贷款14700元,由张某偿还;向尚志强借款3万元、欠中国农业银行宣化支行贷款161703.11元,由谷某甲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张某、谷某甲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照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琪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