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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绍虹与高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虹,高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843���原告王绍虹,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杨,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雪,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鹭,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虹与被告高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虹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绍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关注公众号“”